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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消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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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公告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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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立新屋高級中等學校114年教職員工文康活動計畫 |
發佈者︰人事室 | 發佈日期︰2025/1/10 |
一、依據: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6年1月16日桃教人字第1060002907號函、112年2月23日桃教人字第1120016895號函暨參照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辦理外,依本計畫辦理。 二、目的:提倡正當娛樂及活動,以促進身心健康,增進同仁情誼。 三、辦理方式: (一)小眾旅遊:5人以上自行組團,在不影響課務正常運作下,利用非辦公時間辦理。(不得給予補休。) (二)應於每年11月底以前辦理完畢。 四、活動地點:以國內為活動範圍,並以本市市內為優先。 五、參加對象:以本校人員為對象(含編制內正式教職員、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、3個月以上約僱人員、工友及約用人員(不含時薪人員),並可視活動性質邀請眷屬參加,惟眷屬需自費參加。 六、經費補助及核銷程序: (一)補助標準: 1.補助對象:編制內正式教職員、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、3個月以上約僱人員、工友及約用人員(不含時薪人員)。 2.補助標準:每人酌予補助費用2,000元,每人限補助1次;費用未達2,000元者,依實際支用情形給予補助。 3.非屬受補助對象者,不予補助(例如:留職停薪人員、短期代理教師、代課教師、實習教師、員工眷屬、時薪人員)。 (二)核銷程序: 活動結束後7日內,由活動召集人檢附下列各項資料至人事室辦理核銷: 1.已核章之文康活動計畫表(附表1)或簽呈。 2.全部參加人員的活動照片至少2張(附表3)、文康活動參與人員名冊 (附表2)。 3.載明有關團費、餐飲費、住宿費、活動費等正式發票、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或收據(免用發票者須蓋有統一編號之商店章戳及商店負責人私章;即收據上應註明商號、日期、負責人、地址、電話及統一編號),買受人:桃園市立新屋高級中等學校、統編:50599452。 4.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者,請檢附票根;自行開車前往者,油錢請檢附發票核銷(學校至活動地點距離開車每公里3元、機車每公里2元)。 5.消費單據應與計畫表活動行程內容相符,否則不予核銷。 6.保險:舉辦本項活動時,視需要投保旅遊平安保險,保險費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繳納,投保名單如有自費人員,核銷時請分別造冊。 7. 須租借交通工具或委託旅行社辦理時,應簽訂書面契約並檢附契約書核銷。 8.核銷費用項目:團費、餐費(含飲料、餐盒、便當、餐點等)、保險、車資、門票、通行費、住宿費、領隊費、停車費等,消費地依本計畫五活動地點之規定辦理。 (三)活動費用不得與其他補助重複報銷或請領國民旅遊卡補助。 七、其他事項: (一)參與本活動請注意個人衛生與安全,慎防意外事故發生。 (二)同仁如有請領經費不實或浮報情事,經查屬實,除繳回補助費外,並依相關法令懲處。 (三) 8月後之新進或復職人員原則上不予補助,惟可視視經費剩餘情形酌予核給補助。 八、補助費用由本校文康活動費用項(預算科目體育活動費)下支應。 九、本計畫奉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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